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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