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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