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计划,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