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