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