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认证、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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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