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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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