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