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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