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