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三十一条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