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