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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