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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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