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