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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