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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