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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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