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