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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