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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