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