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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