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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