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