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关联方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其执业独立性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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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