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七)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八)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九)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十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 (十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 (十三)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 (十四)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十五)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清算; (十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 (十八)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九)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