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