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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