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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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