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当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及时移送对方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基金行业协会和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