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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