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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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