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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