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