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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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