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