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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