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