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意见第二十八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