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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