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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