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法律意见第二十六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