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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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