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