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