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法律意见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事实、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