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