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