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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