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