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真实完整、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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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