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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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