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七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