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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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