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五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