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