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