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