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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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