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核查和验证工作、法律意见复核、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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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