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报 告
第九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 (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 (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