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报 告

第九条

《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 (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 (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 (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 (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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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