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报 告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规定进行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引航员也必须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材料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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