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报 告

第七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