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