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二)触礁或者搁浅; (三)火灾或者爆炸; (四)沉没(包括自沉); (五)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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