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 (二)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航行资料、技术资料或者其影印件; (四)检查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船舶的配员情况以及船员的适任状况等; (五)对事故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有关设备以及人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核查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调查手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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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