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对于经审查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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