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供餐管理
第九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选择加餐或课间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地区和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鼓励各地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水果等直供优质农产品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和营养的前提下,减少食材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三)供餐食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当地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