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宣传部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