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的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的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