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负责解释。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不属于国家计划地区和地方计划地区的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